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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其实,关于出口退税,会计分录可以理解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是,既然已经抵扣了,则分录可以这样理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那个进项税额已经没有了,自然也不无从退了。
可能是这么一个逻辑:
所谓“免抵退”,是指同时存在外销、内销的情况下,应退、应纳抵顶。比如应退30万,应纳18万,则实退12万。
那么,上面意思可能是说,既然已经抵了,则应纳就少了,比如应纳成了16万了,则实退14万了。这不是说,这个本身可以退税;是说,因为已经抵扣了,应纳税额少了,其他可以退的就多了。
我是这样理解的;您可以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没有缴纳,而是给员工发了钱,那就要如实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
你们可以依据中国跟境外总部的授权关系来代总部支付这笔钱然后再向总部报销。但是这项操作属于代收代付性质,所以具体的会计处理细节要注意。也就是说,贵公司支付这笔款项时应当确认为一笔债权,向总部报销这笔款项时应当冲减这笔债权。既然这笔款项没有形成贵公司的资产、成本、费用,那么也就谈不上客人(或其代理)向贵公司开具发票的问题。
(1)深圳B公司采买完成后,出口给香港A公司,或者出口给A公司制定的买家,可以在中国办理出口退税。办理出口退税的具体要求与普通的外贸型出口企业是一样的。
(2)平进平出不合理。应当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让B公司赚取合理的利润。至于赚取多少利润,可以参照您在问题中提到的“深圳B是通过成本加成的方式,问香港A公司收取”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