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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其实,关于出口退税,会计分录可以理解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是,既然已经抵扣了,则分录可以这样理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那个进项税额已经没有了,自然也不无从退了。
可能是这么一个逻辑:
所谓“免抵退”,是指同时存在外销、内销的情况下,应退、应纳抵顶。比如应退30万,应纳18万,则实退12万。
那么,上面意思可能是说,既然已经抵了,则应纳就少了,比如应纳成了16万了,则实退14万了。这不是说,这个本身可以退税;是说,因为已经抵扣了,应纳税额少了,其他可以退的就多了。
我是这样理解的;您可以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计入。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这压根不是折扣折让,就是“捆绑销售”。应当将其实收款项,按照各自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各自适用税率开票、计税。
这么来讲吧,您花的这个钱,是可以依法作为研发费用扣除和加计扣除的。但是,不是作为“使用权资产折旧摊销用”(会计口径),而是作为“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其实,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另外,虽然“使用权资产折旧”作纳税调增,但同时相应租赁费也是作纳税调减的,道理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