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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其实,关于出口退税,会计分录可以理解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是,既然已经抵扣了,则分录可以这样理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那个进项税额已经没有了,自然也不无从退了。
可能是这么一个逻辑:
所谓“免抵退”,是指同时存在外销、内销的情况下,应退、应纳抵顶。比如应退30万,应纳18万,则实退12万。
那么,上面意思可能是说,既然已经抵了,则应纳就少了,比如应纳成了16万了,则实退14万了。这不是说,这个本身可以退税;是说,因为已经抵扣了,应纳税额少了,其他可以退的就多了。
我是这样理解的;您可以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税务合规与内控角度来看,存在税务风险。仅靠内部审批单,是效力比较低的内部证据,没有外部证据,一旦税务机关不认可,可能认定为“虚列成本”或“不合规支出”。
既然7月已经交付,租赁期开始,那么就应当7月开始确认收入;而若尚未确认,则9月应当连同7月、8月一块儿补上,金额就是83/12x3。印花税则是按照合同金额一次缴纳。
关键在于业务真实、企业确实属于独立经营。但从上面描述来看,似乎只是设了一个空壳,单纯为了解决“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不能退税”,那这个风险可就大了。最好如实提供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别藏着噎着,那是掩耳盗铃;如实反映事实情况,行就行,不行拉倒,这样才能未雨绸缪,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