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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其实,关于出口退税,会计分录可以理解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是,既然已经抵扣了,则分录可以这样理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那个进项税额已经没有了,自然也不无从退了。
可能是这么一个逻辑:
所谓“免抵退”,是指同时存在外销、内销的情况下,应退、应纳抵顶。比如应退30万,应纳18万,则实退12万。
那么,上面意思可能是说,既然已经抵了,则应纳就少了,比如应纳成了16万了,则实退14万了。这不是说,这个本身可以退税;是说,因为已经抵扣了,应纳税额少了,其他可以退的就多了。
我是这样理解的;您可以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适用上述条款:即餐饮企业收到客户充值,应于客户首次接受服务或者合同约定首次接受服务之孰先原则,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适用上述条款:即餐饮企业收到客户充值,应于客户首次接受服务或者合同约定首次接受服务之孰先原则,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您所说依据,是说做什么事情的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