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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说依据,是说做什么事情的依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综合所述,开票、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交房,哪个在前,就依哪个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这本身也没有太大税务风险,只要各自独立、如实申报纳税。当然,会计制度方面,应当不允许做兼职会计的。另外,对于这个人本人来讲,应当合并全部收入,办理汇算清缴,这样可能需要补缴个税的。
员工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超出工伤保险目录/需企业承担的部分,属于企业的实际用工相关支出,允许扣除。
需要补充留存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资料(光有个人抬头发票不够,避免被税局认定为个人消费):
劳动关系/工伤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人社局出具)、劳动合同,证明该员工属于本单位职工、本次受伤属于工伤;
费用承担说明:企业内部制度/协议/情况说明,明确该笔私立医院的医疗费是由企业承担(而非员工个人承担),如果是垫付后续不走医保报销的说明也附上;
配套资料:对应的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和个人抬头的电子普票一一对应,证明费用确实是本次工伤治疗的必要支出;
如果您确实向“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那么向“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至于他人代付款项,本身也不违法;谨慎起见可以向其索取一下代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