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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股权转让
毫无疑问,存在涉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既然属于“介绍佣金”,则发票开具应为“经纪代理服务”。鉴于金额较大,我需要提示一点的是,必须基于真实业务开具发票,不可虚开。
二、关于发票流、资金流,必须与业务完全相符。即:谁提供了“介绍服务”,谁开具发票;谁接受了“介绍服务”,谁负责打款给实际提供“介绍服务”者。
三、若提供介绍服务者为自然人,则向其支付此款项,需要依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公司迁移,乃是自主经营权力,本身没有税务风险;当然,发生于的呼和浩特市,应当在迁移之前履行完毕。
股权转让也是自主权力。我用通俗语言给您解释一下:您2000块钱买了件衣服,然后衣服里放了20000块钱,却说3000块钱把这件衣服卖给别人,这个事情没人信的。简单来讲,股权转让之时,价格必须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