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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收取境外企业服务费的税务风险
您好,
此情况下,C为该服务的总包方,A为该服务的分包方。在香港合同资料里,不应描述为代垫或类似字样。
这种情况相当于非关联交易转为关联交易,将境外服务转为境内服务
首先,非关联交易转为关联交易。不清楚C是否已经属于或即将属于需制作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企业,如果属于,那么该笔交易一样要纳入制作同期资料的定价模式选择参考中,尤其是该笔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另外,哪怕不属于,C完全不进行任何加成也是不合适的,应具有一定的加成做此服务。
其次,境外服务转为境内服务,不得享受任何应该服务在境外发生或境外消费所导致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增值税豁免。即B付款给C的费用,均应该按境内服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至于C支付给A,如果相关资料齐全,还是可以申请所得税会或增值税豁免的(如有)。
您好,
境内外代垫费用是不包括此类明确的境外服务业务的,通常范围只包含跨境人员工资(尤其是境外社保),差旅等确实无法自行缴付的费用。
因此此类业务定义为代垫,第一存在银行拒绝付款的风险。第二相关应税义务实际上均已经发生,如果不按照此前沟通的进行纳税,则有偷漏税的风险。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
公司管理、会计处理,可以自行决定。但是,税务处理层面,则需要基于市场公允原则。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是否合理,还需要据实分析。我举个例子,虽然账面亏损,但是B公司如果有一块地,位置很好,现在已经升值了好几个亿(但是这个升值,在账上是不体现的)。那么,我估计A公司就不舍得1元转让他的股权了吧?所以,需要结合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