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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企业(包括分公司、分支机构)需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
目前增值税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一般判断为按次申报的纳税人,而按次申报的纳税人起征点为300-500,一般按上限500执行,所以超过500就需要开具发票了。
2万的起征点是按期申报的纳税人适用的,而10万或季度30万,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不是起征点的规定。
起征点的规定是在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规定的。
一、账务处理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若为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另外,企业向工会拨付工会经费时,已经税前扣除;工会再实际花钱,企业就不能重复扣除了。
三、困难员工收到捐赠,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此文件乃是对于“财税〔2014〕109号”具体解释)相关要求,“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有一个重要前提,乃是“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也就是说,这儿的比例必须是“100%”。
本题“A持有B公司75%的股权”不符合上述“100%”比例要求,不适用该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