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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企业(包括分公司、分支机构)需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1-04-22):
1.与公司经营相关,属于工作要求的体检费用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
2.与工作要求无关,属于福利性质的,但为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作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个人以为,此业务本质是对于作为不动产的电梯进行修缮,以此适用9%税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相关政策并不禁止“吸收一家外地的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成为分公司”。
二、但是,综合保税区海关及税收政策,仅限于保税区内适用,而不会因此延伸到区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