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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问题
Shirry Shao
提问于 2025-12-25 09:57
一、相关政策并不禁止“吸收一家外地的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成为分公司”。
二、但是,综合保税区海关及税收政策,仅限于保税区内适用,而不会因此延伸到区外分公司。
这个本身都可以的。关键就是无法适用保税区政策。
1、B 公司 12 月计提折旧、土地使用税等账务处理应由子公司 (B 公司) 自行完成
2、需要进行评估,特殊性税务处理下,计算可弥补亏损限额的基础是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目的是确定 B 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亏损弥补限额计算提供依据,计算公式为:可由合并企业(A公司)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年度亏损限额 = B 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 × 截至合并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一、现行公司法对于一般行业未限制不同资产出资比例。但是需要公允作价并过户、实缴。当然,这个环节,相当于销售知识产权给公司(对价即为“股权”),需要据此进行税务处理。
二、特殊行业有货币出资比例要求,比如金融、保险等。
对于上述情况,并无专门税收优惠文件,因而需要依照“营业账簿”一般政策要求,缴纳印花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