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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增资致现有股东股权被动稀释的涉税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7-28 17:15
股权稀释不需要做账务处理,税务上被投资企业也无需处理。
只是不公允出资有的税务部门会认定属于转移了原股东利润分配的权利,应视同分红代扣原股东个税。
公允价我理解就是应该把增资前所有者权益合计金额都归属于原股东,然后按新股东准备投资占比计算需要投入金额。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我给您讲讲“境外现场消费”的本意:
原则上,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个人,即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然而,比如张三去洛杉矶吃了顿饭,花了1060块钱;然后张三说,我只给你1000元哈,那60我得带回去、替你交税,这饭店老板肯定不放张三走,是这样吧?这才叫“境外现场消费”,你给人扣税,人家不干,你也没办法,所以这个就“除外”了。显然,您这个情况,乃是在境内给对方支付佣金,是吧?那就要依法扣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不可以,用作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若无法区分,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此款项乃是您公司经营活动(上门提供照看服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