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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货时一并确认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对于剩下的10万合同里面有约定付款时间吗?
20天后发货的时间,预收的10万就达到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果对于剩下的10万没有约定付款时间,那么也是在发货的时候就要确认。如果剩下的10万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就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达到剩下的10万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