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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税率认定
Setlla Shaw
提问于 2026-04-01 09:47
关于税率,无需合同约定,这需要依照税法:约定符合税法,自然无需约定;若不符合税法,约定也是无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也就说,此业务一并适用13%税率。
财政部会计司在租赁准则实施问答中明确答复: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也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此题正确处理应为:
首先,进行分摊
向客户A销售商品:
10000x10000/(10000+1000)=9090.91元,这个立即确认收入。
向客户A发放代金券:
1000x10000/(10000+1000)=909.09元,这个作为合同负债,暂不确认收入。
B来兑换商品,确认909.09元收入。
关于增值税销售额,这个没有异议,肯定就是10000元;但是,关于发票开具的步骤(一次开具还是对应上述收入分别开具)以及对象(全开给A还是分别开给AB),税法规定并不明确,谨慎起见,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会计可以成本结转,但税务需要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