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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相关贷款利息资本化确认时间点
桃子君
提问于 2026-05-14 13:48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您可据此条款,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文件表述是清晰、明确的。“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中,其规定如下: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相当于只有前半句(委托方80%),没写受半句(受托方不可以)。
为了避免歧义,谨慎起见,建议可直接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沟通、确认一下;若涉及税务处理,亦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1. 受托研发项目人员能否计入科技人员分子?
可以计入,只要该人员符合“科技人员”的定义。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该定义并未区分研发项目的资金来源是自研还是受托。
仅参与受托研发项目的人员:只要其从事的是实质性的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并满足183天的工作时长要求,就符合科技人员定义,应计入分子。
同时参与受托和自研项目的人员:同样符合“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定义,应计入分子。其人工成本在不同项目间合理分摊即可
2. 申报前一年离职但当年工作满183天的人员算吗?
算。“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统计,是针对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即上一年度) 的整年情况进行考察的。
该条件关注的是人员在该年度内是否累计工作满183天,与其在年底是否在职无关。因此,只要该离职员工在申报前一年内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83天,就应计入该年度的科技人员数
3、分母(职工总数):按“月平均数”统计企业实际在职的所有人员。不存在“183天”的门槛限制。只要该月在职(签订合同或缴纳社保),无论其全年工作时间长短,都必须计入当月的分母。
分子(科技人员数):必须是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如果某人不满足这个条件,那么他在全年任何一个月的分子月平均数中都不应被计入。
“已开票付款,但是并未在车管所进行过户登记”,这属于“根”上存在瑕疵。也就是说,要么先过户给子公司,由子公司招标出售;要么再卖回(给母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或者退回(母公司开具红字发票)母公司,然后可由母公司招标出售。总之,需要一致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