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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中介收取的服务费发票开具是否合规

二手车中介收取的服务费发票开具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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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3-3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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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2026-03-31 19:13

    如果是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为:*经纪代理服务*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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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4-02 07:00:56

      如果是同一个公司出租并收取服务费,就是混合销售,但如果对方成立俩个公司,完全独立的,一个做出租,一个配套服务,我觉得分开开票也没问题。

    • 2026-04-02 09:20:07
      谢谢高老师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因此,改扩建后用于房产税计税的房屋原值应为:400万(原值)+ 50万(新增资本化支出)= 450万。

    厦门税务曾经有过相关答疑口径,请参考:https://taxdy.cn/h-nd-64110.html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初始取得价款100万,后收到土地返还款40万,现账面价值60万。问题的关键在于这40万返还款的性质——是政府给予的"政府补助",还是实质上的"土地价款折扣",这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实操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政府补助说):按100万计税,返还款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土地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应当一次或分次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应冲减土地成本。因此,房产税计税基础应按全额100万确认,返还款不影响计税依据。

    持此观点的理由包括:一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土地实际价值并未因返还款而降低;二是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为100万,合同未变更的情况下,计税依据不应减少;三是企业通常取得全额土地出让金票据,返还款实质上是财政补助。

    观点二(实际支付说):按60万计税,返还款视为折扣处理

    持此观点者认为,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表述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即企业实际从自己口袋里掏出的钱,返还的部分实质上并未支付,不应计入计税基础。实际中,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也为零,这也佐证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应当是实际支付的价款这一原则。

    从公平交易的角度出发,如果政府不给予地价返还,那么"土地交易"很可能不会成交,因此扣除土地返还款后的地价才是真实的成交价格。政府对土地价款的直接减免与事后返还不存在本质性差异,税收处理上不应区别对待。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和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一下为妥。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机票的数电发票是开给用户的就可以抵扣,如果是旅行社开具的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专票也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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