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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创公司股权转让事宜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26 12:25
不需要“视同”销售,原本就是销售。打个比方:卖了1000元大衣,发了“250元”代金券,顾客凭此券取走标价250元围巾。那么,这个业务就是:销售一件大衣加一条围巾,销售额1000元,其中大衣800元(1000/1250)、围巾200元(250/1250)。
符合,只要单日不超过1000元,即属于“小额零星”,可以不用发票的。
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关键在于佣金所对应的服务,发生于何处。
增值税方面,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属于境内所得,以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