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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规模及金额限制等注意事项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14 11:56
关于具体比例,税法并无规定。但是,研发费用必须据实列支,否则税务机关查实则以偷税处理。至于是否剥离,乃是企业自主权力,税务机关无权干涉,可以自行决定。
不需要。
因为印花税法对于合同并未给出定义,则应执行其他法律规定;其他法律中,级次最高的相关法律,就是《民法典》。
而在《民法典》中,“第九章 买卖合同”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分别独立的。也就是说,购买水电气,不属于《买卖合同》。
而印花税法采取正列举征收,并未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纳入征税范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产权过户只是形式。而账务处理范畴,关键在于事实。即若房产实质已经交付,价款也已确定(是否支付不重要),则可以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装修费用亦应并入固定资产。
二、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俗话讲的“只里糊涂不外糊涂”了。一方确认成本,另一方却不确认收入,显然不合理——当然,也不合法。这儿也是一个实质概念,既然实质上已经卖掉,那就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总不能卖方说没卖、买方说买了吧。
三、原理相同,可以出租。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方面,于每次转让时产生的投资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对之前产生并已进行相应税务处理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予以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