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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免费”,那就不是“出租”了;而是为职工提供住宿。
二、若房产用于出租,则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据实即可;但价格明显偏低需要纳税调整。
参考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折旧完毕”,且未计提减值准备,则累计折旧等于固定资产,二者对冲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这不能免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免税不开专票,开专票不免税。
您是站在合伙企业的角度,咨询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合伙企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协议生效的时候,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和多长时间收款是没有关系的。因此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贷长期股权投资。
您说实收资本是按比例冲,这个说的是被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吗?被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就是借实收资本(原股东也就是合伙企业),贷实收资本(新股东),只要是有股权转让协议且生效就可以做这样一笔分录,是按照他合伙企业原来的投资金额进行确认的,不是按比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