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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公司纳税申报,销售额超过季度30万,计算不含税金额,征收率按1%还是3%?
一、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1%)
二、第1行“(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包含第3行“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可以以补贴的形式发放,也可以以工资的形式进行发放,但是不属于个税免税的情形,需要缴纳个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农产品-动物类-畜牧产品)的征税范围。
显然,火腿以及火腿肠开发票适用13%税率。
有没有资质,对于开票并无影响(只是说不影响开票,但“据实开票”不是不办资质的理由)。但是,开具发票,必须基于事实、必须合法。
关于“物流辅助服务*物流服务”。事实上,税法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说,没有“物流辅助服务*物流服务”这个说法。况且,物流服务是个综合概念,换算到税法概念,其中包括上述“收派服务”(6%),更包括“货物运输服务”(9%)。直接来讲,“物流辅助服务*物流服务”这个开法是不对的。
至于您提及“收派服务”,如上定义,如果您给上游提供了“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实,上面定义很清楚了,收派只是同城活动,物流还包括异地运输),那自然可以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