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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乃是“客户”,不应该是对方给您钱吗?为什么要给客户汇钱呢?
并非不可。但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程序合规、依法扣税。
您好,
请参见类似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6090
您好,
规范的做法还是需要贵公司去办理海关进出口经营权,然后以“货样广告品”或“其他进出口免费”监管方式报关进境,或者以快件类KJ3申报进境。以上3种方式都无需向境外付汇。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总之进口时的关税和增值税需要按货物价值向海关申报缴税,可以避免被退关处理。
您好,
这个业务涉及到股息的预提税(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经查询,目前中美协定,股息是10%税率,也即无优惠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3055/content.html
中德协定,符合持股比例条件为5%税率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70/c1152685/content.html
您可以复核一下上述协定中关于股息税率的规定。
支付流程可以参考如下流程,以当地税务局为准
https://www.shfia.cn/cms/zhengcejiedu/2103.html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受益所有人为德国母公司,则可享受5%税率,如果不符合则不可享受优惠税率。
受益所有人的判定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二、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二)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
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