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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申报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4-21 18:04
您具体提供什么劳务呢?
您填得对。
反过来写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计提时对应的科目
首先应当确定依据合同或交易习惯“后期因船务公司改单产生了EUR 80”这件事情的付费主体是谁?
如果付费主体是客户:
你们付出这80欧元时,应当确认一笔其他应收款。收到客户一次性支付的20080欧元时,分别冲减20000欧元的应收账款和80欧元的其他应收款。此时这80欧元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合同或交易习惯,付费主体如果是贵公司:
此时增加的80欧元应当同时在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按13%的税率确认增值税销项税。
这只是一个程序问题。程序瑕疵不影响实质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