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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免税备案
不露
提问于 2026-10-29 09:27
这只是一个程序问题。程序瑕疵不影响实质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
从您“服务发生地在韩国”这个描述来看,这个款项不用扣税的。但我非常担心,您的描述存在遗漏或者不准确、不完整;因此,建议您最好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需要各自依照市场公允原则,分别进行出租建筑物、销售产品的税务处理。
对于A来讲,就是相当于销售了产品,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当然,如果“属于农林牧业免税”,则可依法适用免税政策。
而对于B来讲,则相当于出租建筑物,同样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所谓“差额征税,只能开普票”,纯属无稽之谈。你们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索取专票属于你们权力,此刻对方无权要求支付所谓“税点”——签订合同之时,对方可以要求“涨价”,你们也可不接受;但此刻对方无权以此为由“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