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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问题
铂略会员80603760
提问于 2026-10-29 11:10
首先应当确定依据合同或交易习惯“后期因船务公司改单产生了EUR 80”这件事情的付费主体是谁?
如果付费主体是客户:
你们付出这80欧元时,应当确认一笔其他应收款。收到客户一次性支付的20080欧元时,分别冲减20000欧元的应收账款和80欧元的其他应收款。此时这80欧元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合同或交易习惯,付费主体如果是贵公司:
此时增加的80欧元应当同时在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按13%的税率确认增值税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 490
财务费用 1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00
另外,因为没有你公司抬头的发票,10元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也就是说,第三方可以按照6%税率给您开具发票。但其对外销售时,仍须按照13%税率计税开票。
其实,这儿不需要另外依据,就是税法一般政策,得准确适用。我举个简单例子:
假如你们9月开了100万的票,出了9万的销项,然后需要交这9万,那没有问题。
然后来到10月,你们开出-100的票,出了-9万的销项;同时开了100万的免税发票,这个不会产生税。那么,10月汇兑起来,不就是-9万吗,这样就是预缴税款9万,可以申请退税的。或者,你们还有别的业务,留着抵税也行,这个可能容易操作一些。注意:这不是进项留抵,是预缴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