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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票的利息支出
您卖了项目给对方,对方没有给您公司钱,难道不是对方公司给您公司“利息”吗?怎么是“支付给对方公司的利息支出”呢?
这应当相当于乙方(销售方)给甲方(购买方)提供了销售折让(所谓“利息”,只是个名字,实质上乃是乙方给予甲方销售打折)。若乙方已按照原合同金额开具发票,则此时乙方应当开具红字发票冲之;若尚未开票,则可按照折让后金额开具发票。
我的理解,还应以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合同作为判断的依据,很多产品说明中都有不保本的条款,而你的合同中有保证本金安全及固收的约定,这就是和其他产品最大的区别了,税务从严谨的角度应该按条款理解按贷款利息纳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可以对担保公司进行一次详细的尽职调查,以规避风险
这个是需要备案的。依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贵公司的情况需要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贵公司进行处罚。如果按账面3个自然人股东去备案,也属于违反《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也可以依据《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贵公司进行处罚。如果不备案,A、C把代持B、D的股份拿去卖掉,或者用于抵押贷款,会给真实的股东维权带来很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