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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集团免征增值税,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集团内无偿借款。
二、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
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由此可见,这儿不包含国外企业。
税法方面,关于计算利息起止时间,应当依照实际情况,即以实际借入、偿还日期计算。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按照“应付日期”来算;增值税方面则是,收款、开票、应付、(借款)服务完成孰先原则确定。
税务方面问题不大。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外管方面,其实并非不可。当然,无论税务,还是银行、外管,皆需要证据支撑,比如关联关系证据、代付协议;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业务本身真实性证据,包括合同、资金流水、物流证据或者服务过程证据等。
可以考虑按照样品费或者测试服务费收汇,或者按照“小额未报关货物贸易”收汇,或者到外汇管理部门做特殊情况说明。另外,可能不同银行具体把握政策也不一样,您可以多问几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