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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单位合作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6-24 14:58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下列的情形属于在境内消费: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销售的服务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境外推广产品服务、设计服务与境内货物相关,需要代扣增值税,否则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取决于该境外单位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以及服务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且境外单位未派人入境: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描述,属于在境外发生的劳务,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可以的,凭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关于“满足内外部检查审计和税务要求”方面,其实并无统一格式或者清单式要求,只要能够反映存货收发具体情况、足以佐证真实性即可。但考虑到“存在部分供应商和客户因为种种原因沟通困难”,则其实不应过于“简化”,毕竟需要避免争议。总之,就是结果导向。
具体来讲,出入库单双方盖章确认,自然最好;若是签字,则应取得对方相应授权才好。
可以。
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里面一个项目,其施工方式,可以包工包料,当然也可以清包工;或者说,是否属于清包工,与“安装服务”本身没有必然联系。
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在增值税法之后不用视同销售了,也就是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