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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手续费的现金流归属问题?
刘利红
提问于 2026-07-22 10:19
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问题,实务中通常倾向于将其归入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而非“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通常反映的是企业因税收优惠政策而实际收到的各类税收返还款,例如增值税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款项。
而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其性质并非税收返还。它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所支付的一种劳务手续费。这笔款项的本质是代理服务报酬,与企业自身缴纳的税款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不适合填列在“收到的税费返还”中。
您好,
非日常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出才能产生资产损失。商品的售后服务,属于日常项目,因此不构成资产损失,也就不适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规定。那么“主营业务成本-Scrapfrom Inventory”在企业所得税角度应当视为售后保修成本(Warranty Cost),作为日常经营成本费用处理。在日常核算时可以按照SKU当前标准成本进行核算。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历史销售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历史销售成本与SKU当前标准成本的差额,在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另外月度进行集中报废时,这里的废品还能还具有一定的价值,如果通过转让给第三方的形式进行的报废。从第三方收取的价款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由于图片的分辨率问题,您上传的图片根本看不清。请上传文字信息。上传文字信息后本人肯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才需要缴纳增值税,下列的情形属于在境内消费:
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销售的服务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境外推广产品服务、设计服务与境内货物相关,需要代扣增值税,否则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取决于该境外单位是否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以及服务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且境外单位未派人入境: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描述,属于在境外发生的劳务,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