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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出口是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虽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不愿自行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受托方,通常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代理方的名义”办理出口业务的一种贸易方式。
2.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一般会全权委托代理出口、报关、收汇、退税。虽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不愿自行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一般是双抬头报关(境内发货人是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是委托方)如下图1,可以自行退税,也可以受托方退税。
3.代理出口报关和退税的模式跟自营出口有些不同:(1)报关方面:需要选择双抬头报关方式,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填列代理公司,“生产销售单位”填列委托方(实际出口企业),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单位名称填错位置,可能会影响出口退税。(2)发票方面:由于出口企业选择自行退税,委托方自行开具出口发票给国外客户,受托方只需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3)开具证明:需由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由委托方申请办理出口退税。(4)收汇方面:由代理公司收取外汇后,再支付给委托方。委托代理出口的,由于境内发货人是代理公司,所以也得由代理出口公司收汇,也就是受托方,这是有监管要求的,如果境内发货人没有负责收汇,有走私的嫌疑。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XW成交方式指工厂交货。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应当以FOB价(实际离岸价)为计税依据。这样就需要你们将EXW价格折算为FOB价格,折算时就需要国外客户支付报关出口所需的货代费等数据(具体数据项目名称以实际发生为准)。所以贵公司有必要留存相关证据证明EXW价格折算为FOB价格的正确性。这种留存只需要贵公司内部留存就可以。税务机关不要求提供没有必要主动提供。留存证据的形式不一定非得是发票原件,只要能证明两种成交价格折算的正确性就可以。
是的,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纳税人下列出口业务,除适用本公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除本项第2目所列情形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
(4)按照规定收汇。
若无报关单,则不符合上述第(2)项条件,即出口不成立,因此需要内销处理。
不包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明确,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退休人员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包含在内。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