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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出口是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虽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不愿自行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受托方,通常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代理方的名义”办理出口业务的一种贸易方式。
2.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一般会全权委托代理出口、报关、收汇、退税。虽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不愿自行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一般是双抬头报关(境内发货人是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是委托方)如下图1,可以自行退税,也可以受托方退税。
3.代理出口报关和退税的模式跟自营出口有些不同:(1)报关方面:需要选择双抬头报关方式,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填列代理公司,“生产销售单位”填列委托方(实际出口企业),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单位名称填错位置,可能会影响出口退税。(2)发票方面:由于出口企业选择自行退税,委托方自行开具出口发票给国外客户,受托方只需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3)开具证明:需由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由委托方申请办理出口退税。(4)收汇方面:由代理公司收取外汇后,再支付给委托方。委托代理出口的,由于境内发货人是代理公司,所以也得由代理出口公司收汇,也就是受托方,这是有监管要求的,如果境内发货人没有负责收汇,有走私的嫌疑。
不可以申报抵扣。因为“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但是可以参与计算退税。(当然,若有内销,产生销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您好,
符合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按出口退税(零税率)处理,不符合的按免税。
具体标准如下:财税〔2012〕39号 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