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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出口是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虽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不愿自行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受托方,通常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代理方的名义”办理出口业务的一种贸易方式。
2.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一般会全权委托代理出口、报关、收汇、退税。虽有进出口经营权但不愿自行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一般是双抬头报关(境内发货人是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是委托方)如下图1,可以自行退税,也可以受托方退税。
3.代理出口报关和退税的模式跟自营出口有些不同:(1)报关方面:需要选择双抬头报关方式,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填列代理公司,“生产销售单位”填列委托方(实际出口企业),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单位名称填错位置,可能会影响出口退税。(2)发票方面:由于出口企业选择自行退税,委托方自行开具出口发票给国外客户,受托方只需开具代理服务费发票。(3)开具证明:需由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由委托方申请办理出口退税。(4)收汇方面:由代理公司收取外汇后,再支付给委托方。委托代理出口的,由于境内发货人是代理公司,所以也得由代理出口公司收汇,也就是受托方,这是有监管要求的,如果境内发货人没有负责收汇,有走私的嫌疑。
一般而言,红字发票乃是冲销之前发票,所以前者即“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负数)”较好。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适用于原本进项发票没有问题,而后续发生了另一新的情形(发生不得抵扣情形)。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我的理解,不管是资金上划一方还是收到资金一方都应该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或冲减财务费用。
资金池业务的实质是集团内部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统一调度,其核心操作是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借贷。资金池业务的实质就是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实现的集团内部资金融通。
资金池协议通常是一个框架性协议,用于确立资金池的运作模式、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归集与调拨的原则等。内部借款协议则是针对每一笔具体的资金调拨行为所签订的协议,明确单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具体要素。
个人认为,仅签订资金池协议是不够的,因为资金池协议无法替代每一笔具体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内部借款协议是资金池协议的必要补充,是证明单笔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文件。缺少内部借款协议,将导致具体借贷关系缺乏书面依据,在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甚至可能因不符合委托贷款的合规要求而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