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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银行承兑汇票的回头票(即回头背书票据)在合法性层面并无明文禁止,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因风险问题被银行限制贴现。
1 贸易背景真实性存疑
回头背书可能涉及企业通过循环开票虚增交易流水,形成资金空转。例如,企业A开具票据给B,B转让给C后最终回到A,此类操作缺乏真实货物交易支撑,易被银行认定为虚假贸易。
欺诈与套现风险
2 企业可能利用回头背书伪造交易链,通过贴现套取银行资金。银行需防范此类欺诈行为导致的资金损失和声誉风险。
风险控制要求严格
银行对回头票的贴现可能采取黑名单机制。例如,直接回头背书(如A→B→A)通常被银行直接拒绝,其他回头票也需提供额外贸易证明文件
从实务中,建议一定要避免回头票。如果一定要操作,建议提前和银行做好沟通,确认。
虽然不合规,但如果能保证全部转回,我理解没有隐匿收入的嫌疑,也不是不可以。
但最好留存所有收款和转账的记录,以备核实和证明。
但强烈建议您最好不要这样做。
C只是一件被转让的“商品”,本身不涉及税。
A只涉及股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但由于无偿转让,且印花税就应税凭证计税,无核定征收一说,故税额为零。
B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同上,为零。
企业所得税方面,应以净资产公允价值为股权转让收入,以股权成本(通俗来讲,就是当年实际拿到C多少钱)作为股权转让成本,并将上述收入、成本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全额抵扣。这儿有个减法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面两个文件合起来,即可得出:共用之上述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