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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免征契税?
一、我们先从道理上分析,契税之征收对象乃是“土地、不动产产权转移”。假设甲公司改制:
(一)若其整体改制,其原股东仍掌100%股权,显然,不动产并无发生实质转移,不用缴纳契税;
(二)若其与人合伙改制,其原股东仍掌股权50%以上(后续文件对此比例改为75%),则对企业仍然控制,可视为不动产产权并未发生实质转移,不用缴纳契税;
(三)若其与人合伙改制,其原股东仍掌股权50%以下,则对企业失去控制,可视为不动产产权发生实质转移,需要缴纳契税。
二、事实上,文件也是这样描述的;只是您引用了部分内容,有“断章取义”之嫌。(好在我搜了一下原文;否则您对我“断章取义”无甚碍处,只是主管税务机关未必认可。)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以上两段,分别对应我第一段(一)、(二)两部分,自应免税。
三、然而,据您所述,原投资主体A国企在改制后占比49%,相当于实质上不能继续控制原公司,相关不动产产权发生实质转移,应当缴纳契税。
以上分析有些也是基于个人理解,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会计上,待年终根据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税务上,在股权转让时才产生纳税义务,发生折价时,不需要做所得税的处理
可以。
超范围经营可以参考下面的方式开具发票: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实务中有些税局不区分是否临时性业务都会要求先增加经营范围再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