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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免征契税?
一、我们先从道理上分析,契税之征收对象乃是“土地、不动产产权转移”。假设甲公司改制:
(一)若其整体改制,其原股东仍掌100%股权,显然,不动产并无发生实质转移,不用缴纳契税;
(二)若其与人合伙改制,其原股东仍掌股权50%以上(后续文件对此比例改为75%),则对企业仍然控制,可视为不动产产权并未发生实质转移,不用缴纳契税;
(三)若其与人合伙改制,其原股东仍掌股权50%以下,则对企业失去控制,可视为不动产产权发生实质转移,需要缴纳契税。
二、事实上,文件也是这样描述的;只是您引用了部分内容,有“断章取义”之嫌。(好在我搜了一下原文;否则您对我“断章取义”无甚碍处,只是主管税务机关未必认可。)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以上两段,分别对应我第一段(一)、(二)两部分,自应免税。
三、然而,据您所述,原投资主体A国企在改制后占比49%,相当于实质上不能继续控制原公司,相关不动产产权发生实质转移,应当缴纳契税。
以上分析有些也是基于个人理解,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如上所述,既然“税务局答复我跨市也需要”,则应当依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这属于供应商给您公司销售折让,若此前已经开具发票,则应当据实开具红字发票,您公司据此冲减相关成本及进项税额。当然,若尚未开票,也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票。
这属于直接赠送现金,而并未发生销售活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将该项活动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作为附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