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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跟公司建立危废处理项目,产生售后协商我公司再找其他公司维修,供应商同意支付一笔赔偿款。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4-27 14:23
这属于供应商给您公司销售折让,若此前已经开具发票,则应当据实开具红字发票,您公司据此冲减相关成本及进项税额。当然,若尚未开票,也可直接按照折让后金额开票。
对方要求不正确。您没有卖给供应商任何东西,自然不能给他开具发票;是他卖给您商品,价格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所谓“负库存”,根本就是一个“伪概念”。比如说,没来发票,但是销售了呀?那么,没来发票,该入库存也得入,账务处理必须据实。也有人说,“先卖后买”呀,事实上,当“先卖”之前,最多“先卖”之时,已经“买了”,又何来“负”。至于您问上述情形如何调整,显然是将应入未入存货补上。
首先讲一条法律原则: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也就是说,上位法作出规定,下位法无权抵触;上位法未规定,或者授权下位法作出规定,相应下位法才是有效的。
因此,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恰好是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不必再看下位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上述情形,即属于“销售服务,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因此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另外,根据增值税法第十条(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但是,“实施条例”第九条据此授权列举了适用零税率范围,其中并无此项审核服务(税法术语:鉴证咨询服务)。
综上,个人以为,此项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