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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菜市场个人处购买蔬菜,按公告2018 28号规定,怎么理解这个 "个人",还有按增值税政策对于个人的起征点的理解?可以凭收款凭证报销和税前扣除吗?
铂略会员70563910
提问于 2018-11-05 14:57
一、您的题目本身已经断章取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使用“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一词,而非“个人”二字。税法范畴,个人包括两类: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显然是指后者。
二、增值税政策对于个人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不可以理解该个人月销售额为9000-15000元。增值税申报期间包括定期申报(季、月等)和不定期申报(次、日),个体工商户适用于前者,而其他个人适用于后者(其他个人当然不会定期申报)。
三、您的第三问非常好:企业向个体工商户购买物品,花了1万元;个体工商户显然也会有其他销售,企业如何知道个体工商户“月度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同理,向个人购买物品,花2000元,企业也无法知道该人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那么,是直接按照“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使用“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入账,还是要求代开发票呢?这个问题有待明确;您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这儿需要防范虚开发票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是和你们联系、讨论商品以及价格,并且由你们决定销售、发货、收款,这样才是你们实际销售这个货物。而如果你们什么也不管,平台叫你们给谁开票,你们就给谁开票,那就是虚开发票了。
针对前者,即实际存在销售货物,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付给平台的钱)
至于辅助资料,平台交换清单算是其一,若另有其他佐证更好。
既然“所有权归属于企业”,而若企业能够实际控制,而非“名有所有权,实际不再实施控制”,则并未发生销售行为,也无需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推广宣传”也属于经营活动,相应发票亦可正常依法抵扣和税前扣除(作为销售费用没问题的)。
如果能够证明,确实因为公司事务,而发生差旅费支出,原则上可以报销的;可以留存相关发票、资金流水、相关出差安排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