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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下的特许权使用费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26
因为VIE架构下,其实真正的支付,并不一定支付,往往只是通过该VIE架构,进行海外报表的目的。若通过投资架构收取费用,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特别提到,因为很多在做海外架构的时候,海外往往不是一个经济实体,只是一个空壳公司。此种情况下,这几项测试本质上都会涉及一些经营实质、功能、规模匹配的问题。若纯粹是海外的公司,无法去为国内的子公司带来很好的收益效果,即不用看这一条,铂略认为其他几个测试也很难通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这个文件规定目前是有效的。您说的消息我并没有听说。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上海目前没有免除这个备案。
跨境贸易支付备案,对境外收款人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境外收款人需为与境内交易主体有真实贸易或服务关系的机构或个人,如境外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若为非居民企业,需在电子税务局完成非居民企业身份码采集;若为非居民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2.合同信息采集:境内机构需在电子税务局“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模块录入境外收款人名称、地址、账号等信息。
税务备案: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时,需在首次支付前完成税务备案。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注明境外收款人信息及支付用途。
3.银行审核:备案完成后,凭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到银行办理付汇,银行会核对境外收款人信息与备案内容是否一致。
4.特殊情况处理
若境外收款人与实际交易方不一致(如代理进出口),需提供相关协议、或在合同中说明采取境外第三方与实际备案主体的关联关系,第三方收款的原因,从而说明资金流向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