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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合规
欢欢
提问于 2026-01-23 17:20
一、增值税扣缴
1. 判断境外企业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需要判断是否构成“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针对例外情形:“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是实务中的判定难点与风险高发区。由于法规缺乏清晰的界定,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完全在境外发生”存在不同认定。通常需要综合服务的提供地、使用地及消费地——即所有与服务相关的核心环节是否均位于境外。例如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设计服务,设计师在境外工作,设计结果通过网络发送到境内使用,虽然设计服务在境外提供,设计师也没有到中国境内,但设计结果在境内使用,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2.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认定口径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企业依据相关政策能够更清晰地对于是否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进行判定,新《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针对境外提供的网络培训服务,若培训服务的接受方在境内,或培训成果在境内使用,即使培训在境外进行,境内支付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
二、企业所得税扣缴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提供劳务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等。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2. 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式: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优惠税率。注意:1.若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外支付备案
1.备案门槛: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及以上(含5万美元),需在税务局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豁免情形: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无需备案。
2.操作流程:首次付汇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备案,提交合同、发票等资料。同一合同多次付汇,仅首次需备案,后续凭备案表复印件付汇。在新电子税局提交备案申请后,系统生成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可凭借备案编号和查验码前往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不可以,用作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若无法区分,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政策没有变化。退休人员返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内采购货物,进入特殊区域保税仓(综保/保税物流园/B型等),不加工,直接再出口,且出口退税率0,核心不是“入区要不要交税”,而是先判断这笔货最终离境按“免退、免税、还是视同内销征税”,再倒推国内采购进项怎么处理、你方什么时候确认销项。
一、先定最终出口的增值税定性(0退税率要再拆)
出口退税率0分三类,处理完全不同:
1)0退税但属于“取消出口退税/征税名单”且征税率非零
按财税〔2012〕39号第七条,出口或视同出口这类货物不适用免退/免税,按视同内销征增值税;对应国内进项如取得专票、用于应税销售,可抵扣。
2)0退税但税务上归“出口免税”(如部分免税商品、特殊标识2、符合条件的特定业务)
出口环节不交销项、不退税;国内采购进项若专用于该免税出口,不得抵扣,要做进项转出或干脆让供应商开普票。
3)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区内单位/境外,符合“视同出口”退免税
经海关报关进入综保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B型中心等,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按视同出口办退免税。 但注意:综保一纳试点下“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单独走增值税免税,不是退进项。
所以“退税率0”本身不决定进项是否转出,决定它的是:最终离境适用政策 + 你国内采购这段是否形成应税/保税/免税链条。
二、国内采购入区这一段:进项何时确认
不管后面怎么出,国内供应商向你销售、发货、开票这个环节按普通增值税购销走:
供应商:发货并开具发票时确认销项;若货物报关入特殊区域且买受人是区内企业/用于视同出口,供应商可能按出口/视同出口免退处理,具体看它和你签的贸易路径。
你(保税仓运营/货主):取得国内供应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日期、勾选抵扣所属期确认进项税;会计上按采购入库/入区凭据入账。
关键判断:你入区是“以保税货物状态入区”还是“一纳企业非保税入区”
非一纳、按保税/入区报关进特殊区域:国内采购取得专票,若后续整体按视同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可凭报关单、专票等办免退;生产企业按免抵退。若最终该货属于0退税征税,则前面进项留抵可抵内销销项。
综保一纳试点、国内采购以非保税方式入区:从区外买货取得专票可抵扣;后面离境出口按一纳出口退免政策办,但未加工保税货离境是按免税不是退进项。
若你明确知道该SKU最终只能走0退税免税或征税,国内采购就别强求专票抵扣:免税出口对应进项不抵;征税内销才抵。
三、入仓、存储、再出口:销项何时确认
不加工纯仓储,通常三个时点要分开:
入区/入仓:仅海关、仓储动作,不当然产生你方增值税销项。若你只是自己货入自己仓,无销售,无销项。
向境外/区内客户订立销售合同并发货出区:按增值税销售实现原则确认——合同风险报酬转移、报关离境或交付区内买方、会计确认收入。若直接离境出口且符合免退/免税,不确认销项税额(免退申报“免”销项、退进项;纯免税不确认销项也不退);若被认定0退税征税,则按内销确认销项、按适用征税率开票。
保税仓“先入区、境外买家后续分提”模式:区外供应商卖给你、你入区;你再分批卖境外,每批离境或按仓储企业出境备案清单结算。按24号公告,运入保税区后由仓储企业办离境的,退免税申报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备案清单为准。
四、0退税率场景下的特殊注意点
进项税“先抵后转”风险:国内采购先勾了进项,后来出口被认定免税→对应进项转出;被认定征税→可抵销项不用转。建议在采购前按HScode查“退税率+特殊商品标识+是否取消退税名单”。
不加工但“未经加工保税货物”离境:综保一纳下是免税不是退税,国内进项若按保税链条进来的,别按外贸退免税去申报。
供应商开票身份:国内供应商如果按“入特殊区域视同出口”给你开0税率/免税发票,你拿不到进项;如果按一般销售开13%专票,你才有抵扣/退税基础,但后续出口若免税就要转出。路径要在采购合同写清“入区方式+出口模式+发票类型”。
单据链:国内采购专票、入区报关单/进区核注单、仓单、出口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收汇凭证。0退税征税还要内销合同、含税价重算;免税要免税申报表、进项转出明细。
企业身份差异:外贸企业(免退,0退税无税可退还可能转免税/征税)、生产企业(免抵退,0退税看是否抵顶)、综保一纳企业(国内采购可抵、离境按一纳规则)、纯区内非一纳仓储企业(国内采购进项受限,主要做保税转口)。
五、给你的简化操作结论
国内采购取得专票→入区前/入区时确认进项;不要等出口再确认。
入仓不确认销项;与境外签销售、货物离境/交付时确认收入。
若最终离境按退免税:外贸走免退、生产走免抵退,专票进项全留着;若按“入特殊区域视同出口”给区内/境外,也按该口径。
若0退税=免税:不确认销项,国内专票进项全额转出(或改普票)。
若0退税=取消退税/征税:按内销确认销项(离境销售给境外也视同内销计税),国内进项可抵。
综保一纳+国内非保税采购+未加工离境:离境出口可适用出口退免政策;未经加工保税货离境则免税,两套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