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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部投资的企业设立形式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29 10:51
以什么方式设立,咱们可以通过税负做一下测算:
1、如果以合伙企业形式成立投资主体,未来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主体的合伙企业不纳税,分给上层股东,上层股东依然是合伙企业的话,再向上一次穿透,由最终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纳税。
2、如果以有限公司成立投资主体,未来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主体不缴纳所得税,分红留在投资主体的层面,只要不分配,上层的合伙企业不涉及纳税。
所以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上述原则选择主体的类型,当然除了税收因素还有考虑其他经营因素。
在您后边提的新问题中解答了
注册资本由100万减到10万,减少了90万;若自然人股东拿走90万,则这个环节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多于90万,那么多出来的部分,需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存在未分配利润300万,所谓“平价”转让,税务机关不会相信(也没有人会信);打个比方,你10万块钱买了辆车,然后车里放了300万块钱,然后说10万“平价”卖掉这个车,这个不会有人相信的。
不可以,用作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若无法区分,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政策没有变化。退休人员返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