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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部投资的企业设立形式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29 10:51
以什么方式设立,咱们可以通过税负做一下测算:
1、如果以合伙企业形式成立投资主体,未来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主体的合伙企业不纳税,分给上层股东,上层股东依然是合伙企业的话,再向上一次穿透,由最终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纳税。
2、如果以有限公司成立投资主体,未来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主体不缴纳所得税,分红留在投资主体的层面,只要不分配,上层的合伙企业不涉及纳税。
所以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上述原则选择主体的类型,当然除了税收因素还有考虑其他经营因素。
在您后边提的新问题中解答了
不需要“视同”销售,原本就是销售。打个比方:卖了1000元大衣,发了“250元”代金券,顾客凭此券取走标价250元围巾。那么,这个业务就是:销售一件大衣加一条围巾,销售额1000元,其中大衣800元(1000/1250)、围巾200元(250/1250)。
符合,只要单日不超过1000元,即属于“小额零星”,可以不用发票的。
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关键在于佣金所对应的服务,发生于何处。
增值税方面,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属于境内所得,以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