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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部投资的企业设立形式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29 10:51
以什么方式设立,咱们可以通过税负做一下测算:
1、如果以合伙企业形式成立投资主体,未来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主体的合伙企业不纳税,分给上层股东,上层股东依然是合伙企业的话,再向上一次穿透,由最终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纳税。
2、如果以有限公司成立投资主体,未来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主体不缴纳所得税,分红留在投资主体的层面,只要不分配,上层的合伙企业不涉及纳税。
所以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上述原则选择主体的类型,当然除了税收因素还有考虑其他经营因素。
在您后边提的新问题中解答了
这样不能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必须乃是法定事实。如您所述,“对方一直经营没有注销,也没有起诉”,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会认可这种“损失”的。
一、如您所述,既然“以法院判决为依据”,那么,如果税务局不认可,您与税务局发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那不还是回到“法院判决”上来吗。所以说,税务局不可能不认可。
二、不可以。抵债只是一种销售方式,仍须开具发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主管,您可就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举例来讲:您卖了一件衣服(成本150元)给顾客,价格200元;另收1元,赠送一张门票(此门票5元购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1
贷: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13%)196
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其他业务成本 5
贷:库存商品 150
您购买门票时所计入的科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