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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02 15:59
一、若收取利息,依“贷款服务”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若不收取利息,无需缴纳增值税。(新增值税法视同销售不包括“服务”。)
三、若属于统借统还,则可免征增值税。具体要求可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二、(二)15。(当然,这个政策只是限定了两年过渡期,内容没有变化。)
需要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给员工按工资薪酬计税,给外部人员按偶然所得计税。企业所得税要分别计入福利费和招待费税前限额扣除。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首先完全遵从合伙协议的约定。这意味着你们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而按任何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比例(例如,GP多分、按业绩分配等)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我理解您最好在合伙协议中对于如何分配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有变化需要更新合伙协议。
对于您说的先以借款名义转账到合伙企业,后续再转为合伙人的投资款,我理解从原则上应该没有问题,但我还是建议还款以后再以投资款的名义重新打入合伙企业,因为这样程序复杂,易产生纠纷。
以什么方式设立,咱们可以通过税负做一下测算:
1、如果以合伙企业形式成立投资主体,未来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主体的合伙企业不纳税,分给上层股东,上层股东依然是合伙企业的话,再向上一次穿透,由最终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纳税。
2、如果以有限公司成立投资主体,未来取得的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投资主体不缴纳所得税,分红留在投资主体的层面,只要不分配,上层的合伙企业不涉及纳税。
所以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上述原则选择主体的类型,当然除了税收因素还有考虑其他经营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