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公司高管的社保委托第三方代发机构在异地缴纳,这部分社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28 15:4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说的真实发生,且属于本企业高管支付的社保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由于不是本企业直接支付,需要附支付的凭证,以及委托第三方相关的合同协议,已经为什么在异地缴纳的说明。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政策原文您可能是知道的,所以我就不列了了。
首先,这个优惠的“年度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及附加,则是“每月依次扣减”。也就是说,您的正确处理应当是,每月抵减增值税及附加;到年底尚未抵减完毕,然后才涉及“年度”抵减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当然,如您所述,“25年全年的增值税及附加远大于应享受的招收退役士兵税收优惠金额”,那其实不涉及抵减企业所得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个人销售(转让)不动产(车位),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