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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的社保委托第三方代发机构在异地缴纳,这部分社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1-28 15:4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说的真实发生,且属于本企业高管支付的社保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由于不是本企业直接支付,需要附支付的凭证,以及委托第三方相关的合同协议,已经为什么在异地缴纳的说明。
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基数使用“不含税金额”,即“2079.21元”。
假如上述20000元为含税金额。
增值税:
20000÷(1+1%)×1%
个人所得税:
20000÷(1+1%)×(1-20%)×20%
上述“极端情况下可能一直不开票”,在税法层面并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也就是说,销售实现即应开票;若应开票未开票,则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况且,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只是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之一,而非唯一;总不能为了不交税,连货款也不要了吧——收款亦是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