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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
寄秋姑娘
提问于 2025-11-28 15:36
原则上讲,上述情形属于偷税,无限期追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另外,按照司法解释,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视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但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相关规定,对税收违法企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要综合考虑其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如您所述,若确实乃是“忘记申报”,可以据此与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但是,如果之前税务机关找过您,这个理由就不成立了。)
应当追溯调整至2025年度。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如上所述,您公司乃是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期间费用表中的“劳务费”一栏,填写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本企业提供各种劳务所支付的费用。
我理解如果有具体的服务项目,属于咨询顾问费性质的话,可以填写在咨询顾问费栏次,但还要结合发票开具的税目是否也属于咨询类发票,否则可以填在劳务费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