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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问题
寄秋姑娘
提问于 2025-11-28 15:36
原则上讲,上述情形属于偷税,无限期追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另外,按照司法解释,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视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但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相关规定,对税收违法企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要综合考虑其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如您所述,若确实乃是“忘记申报”,可以据此与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但是,如果之前税务机关找过您,这个理由就不成立了。)
发票开具,应当据实;而不应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如果发货是泵,就必须开泵,不能开轴承;反之亦然。否则涉嫌票实不符;严格来讲,也算是虚开发票了。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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