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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农业养殖,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既然“农村合作社”进行养殖活动,则相关收入理应进入合作社账户,不应进入某个人账户。
合作社取得收入,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向个人分红,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农业养殖的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按照5%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应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选择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5%税负)。
如上所述,您公司乃是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期间费用表中的“劳务费”一栏,填写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本企业提供各种劳务所支付的费用。
我理解如果有具体的服务项目,属于咨询顾问费性质的话,可以填写在咨询顾问费栏次,但还要结合发票开具的税目是否也属于咨询类发票,否则可以填在劳务费栏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需要缴纳增值税),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如上所述,“报告用于境内外销售时出具权威报告”,因此我个人倾向于这不属于“除外”情形,需要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