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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农业养殖,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既然“农村合作社”进行养殖活动,则相关收入理应进入合作社账户,不应进入某个人账户。
合作社取得收入,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向个人分红,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农业养殖的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能按照5%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应按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者选择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5%税负)。
这属于会计分录层面问题,一般没有明确政策条文。通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原则(并非针对业务直接规定)以及财政部会计司相关答复,对于这种情形,计入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或者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
首先,既然属于“居民个人”,则其境外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额计算方面,这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以卖出价减买入价作为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
是的可以抵扣,这个问题已经新华社的文章予以确认,归类为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类别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