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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基金的问题
Dinah Herbert
提问于 2025-11-28 11:41
你说的奖励基金大概是什么意思,是企业准备计提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吗
1、如果是特定用途资金,那么和年底奖金无非是两种用途的奖金,都属于职工薪酬性质
2、列支科目与奖金一样
3、分配方法可以自行决定
4、奖励给员工的奖励基金和奖金一个性质,都属于工资薪酬,按工资薪酬申报个税,而且“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每年只能使用一次。
用途特定的情况下,就是会计核算时计入的科目应该计入该项目成本费用,其他的和奖金没有差异
如上所述,您公司乃是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期间费用表中的“劳务费”一栏,填写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本企业提供各种劳务所支付的费用。
我理解如果有具体的服务项目,属于咨询顾问费性质的话,可以填写在咨询顾问费栏次,但还要结合发票开具的税目是否也属于咨询类发票,否则可以填在劳务费栏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需要缴纳增值税),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如上所述,“报告用于境内外销售时出具权威报告”,因此我个人倾向于这不属于“除外”情形,需要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