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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
第一问回答:如果公司A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你作为自然人再投资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企业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问回答:不能简单地说这两种企业形式哪种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少,因为仅对外投资分得利润这一项业务而言,分回有限责任公司免企业所得税,而分回个人独资企业却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看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合适;但如果就此利润再分红,有限责任公司分红给个人投资者,个人仍然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再分红则个人不必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问回答:100%投资分红相对多,交的个人所得税相对多;引入其他投资(非100%投资),分红相对少,交的个人所得税相对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