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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总之,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由企业自行合理确定。会计准则按照资产种类准备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只有原则上规定,但计提比例完全由企业自己判断,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尤其重要。
当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以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