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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卖方是自然人(非经营者),偶然发生销售业务,则其按次计税;而若每次小于1000元,即符合免税条件,税率栏填写“免税”是对的——况且属于税务机关代开,自然不必担心。
但若为经营者(比如上述第三张发票),则其月度或者季度计税;即月度10万元以下或者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而每笔发生时,并不知道月末或者季末是否免征增值税,因此不应按照“免税”选择税率。
按照上面描述,“三流一致”风险不大。如上所述,“抖音平台收8%手续费,达人收5%”,这与“抖音给我公司开票8元,达人给我公司开票5元”是相符的。至于“抖音直接扣13、抖音转付达人5元”,则是一种“代收代付”行为;合同约定此项代收条款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上述处理并无不当。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既然乃是“预收”,且收款时服务尚未提供,则无需确认销售;待实际提供服务时结转收入、确认二税纳税义务发生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