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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5-14 10:00
您好,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不纳税,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纳税。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根据国税函〔2008〕112号《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