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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
一、退税申报操作流程
1、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申报操作流程
第1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
第2步:选择【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进入免抵退税申报的【在线申报】模块
第3步:点击进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第4步:点击【新建】,在【免抵退税申报明细采集】中录入本期申报免抵退税的明细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增加】,保存并继续录入下一条明细。
对于需录入明细较多的企业,可进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模块,点击【报关单导入】,导入从电子口岸下载并解密的出口报关单数据,并点击【报关单生成明细】,即可批量生成出口申报明细。
第5步:录入完成后,点击进入【确认汇总表】,确认不得抵扣累加数据和期末留抵税额数据无误后,点击【确认】,生成免抵退申报汇总表。
第6步:汇总表生成后,点击进入【退税申报】,点击【生成申报数据】-【确认】后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数据。
第7步:生成申报数据后,在左侧方框勾选生成的申报数据,点击【数据自检】,检查生成的申报数据是否有误。
第8步:自检通过后,勾选数据,点击【正式申报】,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另外可点击【打印报表下载】,下载打印免抵退税的申报表单。
Tips:若数据自检结果为自检失败,可以在自检情况中查看自检的疑点条数,三个数字从左到右分别为总疑点条数、警告类疑点条数、错误类疑点条数,点击数字可查看对应的疑点明细信息。其中警告类疑点为允许挑过疑点,若经核实后申报数据无误,可不处理该疑点;错误类疑点为不可挑过疑点,必须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再根据疑点情况修改申报错误的数据。
第9步:点击【申报结果查询】,可以查看本次免抵退申报的审核状态和审核流程的进度。
2、外贸企业离线申报
⑴下载安装
纳税人可登录税务局网站 -下载中心 - 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 - 出口退税 - 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离线申报系统,下载安装最新版的出口退税外贸企业离线申报系统。
⑵系统启动登录
申报系统安装好后,在windows桌面上找到快捷方式:“离线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并双击运行。
运行后弹出登录界面,登录默认用户名为小写sa ,密码为空,点击“确认”按钮。登录后即可进入“登记企业信息”界面,在此界面配置“企业海关代码”、“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名称”的信息,或者通过“企业信息导入”按钮,选择备份数据来导入企业信息。然后点击“确认”按钮,即可进入系统。登录所属期应与纳税所属期一致,格式:年+月(例:202008)。
⑶外部数据采集
进行外部数据采集读入出口报关单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可实现后续明细数据采集时,输入报关单号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号即可自动填入该凭证下的相关信息。
①出口报关单数据采集
参数设置
报关单数据在读入前,检查当前计算机已有效连接电子口岸卡设备,并且配置的电子口岸卡信息与连接的电子口岸卡设备相符,并且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功能配置I”中“IC卡号”和“IC卡密码”进行输入后点击“确认”按钮。
报关单数据读入
参数配置完成后,就可以将从电子口岸下载的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读入过程中系统会自动对数据进行解密。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界面,点击菜单“数据读入”,选择电子口岸出口报关单xml文件,读入成功,提示读入的数据条数。
报关单数据处理
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出口报关单数据处理”,查看已读入的报关单明细数据。
点击“增加”按钮,弹出数据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关单数据,进行数据采集。
点击“修改”按钮,对数据进行修改。
点击“删除”按钮,弹出删除确认窗口,可以将已勾选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搜索”按钮可按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筛选查看操作。
数据检查
勾选数据,点击“数据检查”按钮,系统弹窗提示“存在以下汇率位配置,请输入相应汇率”,需手工输入汇率。
数据确认
数据检查通过后,点击“数据确认”按钮,输入正确的所属期和批次,点击“确定”按钮,报关单数据确认到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中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同时配置出口发票号。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采集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下载
用户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网上服务中心”→“申报退税”→“出口退(免)税申报”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下载”界面,在窗口中输入要下载发票的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然后点击“查询”系统进行筛选。
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读入
认证发票下载后,用户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增值税发票信息处理”界面,点击“数据读入”按钮,选择下载的认证发票文件后点击“打开”按钮。随后,系统会弹出读入发票张数的系统询问窗口,然后点击“确认”读入。确认无误后,系统会提示发票读入完成的窗口,发票读入完毕。最后,点击“退税申报向导”→“外部数据采集”→“增值税发票信息处理”界面查询读入的数据。
点击“增加”按钮,弹出数据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发票新,进行数据采集。
点击“修改”按钮,对数据进行修改。
点击“删除”按钮,弹出删除确认窗口,可以将已勾选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搜索”按钮可按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筛选查看操作。
⑷明细采集
出口/进货明细申报表根据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明细数据,即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二步免退税明细数据采集,选择“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数据录入。
点击“修改”按钮可对已经录入的数据进行修改调整。
点击“删除”按钮可对录入错误或者不需要的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序号重排”按钮可对录入数据进行重新排序。
点击“搜索”按钮可按输入查询条件进行数据筛选查看。
⑸数据生成
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三步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按钮, 输入正确的所属期和批次,点击“确认”按钮。系统自动进行免退税数据检查,若数据检查无疑点,则不会出现弹窗提示,若数据检查存在不可忽略的疑点,则弹窗提示检查结果,需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明细数据的修改。数据修改完成后重复操作“退税申报向导”第三步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点击“生成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按钮,至检查结果通过后生成申报数据包,选择文件存储路径,点击“确定”按钮。
⑹数据正式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 - 出口退税管理 - 出口退(免)税申报 -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 离线申报,进入正式申报界面将生成的退税数据包xml文件上传,等待税务机关审核。正式申报分为“仅数据自检”和“直接申报”两种申报模式。
①仅数据自检
出口企业选择仅数据自检,会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疑点的方式反馈于纳税人,而不会将申报数据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中。
出口企业可根据申报数据自检结果,人工确认是否将本次自检数据作为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企业通过正式申报页面,点击“上传”按钮,选择“仅数据自检”,点击“选择文件”选择要上传的申报数据文件,并点击“开始上传”上传申报数据页面会自动跳转到数据自检界面,进行数据自检。
②直接申报
出口企业选择直接申报,平台会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直接传递至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中,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会将申报数据自动推送至受理环节进行审核。
审核如存在不可挑过疑点,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系统会自动将审核流程作废并提供疑点信息;如不存在不可挑过疑点申报数据会直接转入受理岗,待税局机关受理审核。平台同时会将受理状态、疑点信息等内容实时的反馈给出口企业,提供查看状态、疑点下载等操作。
企业通过免退申报正式申报页面,点击“上传”按钮,选择“直接申报”,点击“选择文件”选择要上传的申报数据文件,并点击“开始上传”上传申报数据。
企业可通过“反馈信息”、“审核状态”、“操作”等栏查看受理状态的实时信息,以及查看状态、疑点下载等操作。
⑺报表打印
选择申报系统“退税申报向导”第四步打印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点击“免退税申报表”按钮,选择相应所属期,批次,打印相应表单即可。
二、会计处理: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购进整车再出口的会计核算
1.购入时
分录:借:库存商品-出口库存-XX产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人民币-XX供货商。
外贸企业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入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记账时还未勾选确认进项税额,先进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确认后再转入进项税额。
2.出口完毕确认收入时
分录:借:应收账款-外币-XX客户(报关总价);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XX产品(FOB金额);应付账款-运保费-XX货代(报关单运保费)。
执行会计准则的,在控制权还未转移前挂合同资产,转移后再转入应收账款。
3.结转库存商品成本时
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XX产品;贷:库存商品-出口库存-XX产品。
4.取得货代运保费发票时
分录:若运保费发票与报关单运保费一致,不需要处理;若不一致,借:销售费用(运保费发票与报关单运保费差额);贷:应付账款-运保费-XX货代。
执行会计准则的,出口的运保费、场站港杂费等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收入按总价确认。
5.支付运保费时
分录:借:应付账款-运保费-XX货代;贷:银行存款。
收取出口货款时
分录:借:银行存款-外币-XX银行;财务费用(境内、境外银行扣费);贷:应收账款-外币-XX客户。
6.退税账务处理时
分录:在正式申报退税后,根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中显示的应退税额记账,借:应收出口退税款;贷: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根据进项税额与应退税额的差额,即征退税差记账,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征退税率一致的,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中自动计算的应退税额与发票税额不一致的,可以直接按自动计算的应退税额进行申报,应退税额与发票税额的差额通过这一步做转出。
一、委托代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委托加工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该条还同时列举了3类不属于委托加工消费品的具体情形:一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二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三是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这3 种情形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条例所规定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释义中也提出了不属于委托加工的2种具体情形:一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二是受托方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成的受托加工业务。上述情形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税。 以上对委托加工的规定是一致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是以另一种方式对“加工”的解读。还要注意,消费税细则特别明确“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得按委托加工处理。
三、代购原材料,如果不涉及委托加工业务,且不符合委托代购业务条件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业务。相当于自己采购,再卖给其他客户。
母公司可以委托子公司出口。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受托方办理出口批文、商检、动卫检、原产地证等手续,安排货运,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收汇并办理结汇手续,扣除代理费用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委托方。
2.委托出口,受托方收汇,办理外汇核销和结汇,将扣除代理费用后的货款支付给委托方。
3.代理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给委托方,委托方即可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