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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预收账款
这个问题我是有些纠结的。
财政部会计司就实施“新收入准则”相关答复如下: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根据上述解答,合同负债不含增值税部分。这是与预收账款不同的,预收账款是含增值税的。那么,增值税部分放哪儿呢?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由此看来,确认“待转销项税额”的前提(之一)乃是“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而这儿呢,既然作为“合同负债”,那就是还没有“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啊。
说句实话,我也只能为您分析到这个程度了。确实,能查到的相关文件大致好象就是这些吧。
小型微利企业,原本就是“年度”概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全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若季度已经享受,则需要补税。)
对于上述床、桌子等使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计入职工福利。
若床垫使用期不超过一年,但显然也非一次性消耗掉,则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转入职工福利费。
至于洗护用品,若购入即给员工使用,则可直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A公司
借:实收资本-B公司 600万
贷:实收资本-C公司 600万
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 300万
贷:其他应付款-C公司 300万
B公司
借:银行存款 450万
投资收益 300万
营业外支出 15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600万
其他应收款 300万
C公司
(一)购入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300万
贷:银行存款 300万
然后,根据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对应份额,若大于300万(比如350万吧),补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50万
贷:营业外收入 50万
(二)购入债权,需要评估可收回金额,比如预计能收回200万
借:其他应收款-A公司 300万
贷:坏账准备 100万
银行存款 150万
营业外收入 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