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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获得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需要确认无形资产吗?
赞悦郎
提问于 2026-02-03 21:52
这个情况,可以待购车时并入固定资产(车辆)。
当然,如果未打算购车,获得这个权力倒也可以作为无形资产。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以及其他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是的,这样确实作为无形资产是合适的。
这压根不是折扣折让,就是“捆绑销售”。应当将其实收款项,按照各自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各自适用税率开票、计税。
这么来讲吧,您花的这个钱,是可以依法作为研发费用扣除和加计扣除的。但是,不是作为“使用权资产折旧摊销用”(会计口径),而是作为“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其实,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另外,虽然“使用权资产折旧”作纳税调增,但同时相应租赁费也是作纳税调减的,道理一样。
预收货款(没错,增值税范畴下,热力属于货物),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那么,对于这个业务,如果收款已经开票,那就没问题了,开票即纳税。但若没有开票,那我不妨直说(而不会像某些AI一样,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热力这种货物,乃是持续交付,而非时点、一次交付,则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看法,比如开始供暖一次确认、分月确认、供暖季结束一次确认,但其实都没有直接、准确的税法依据。谨慎起见,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