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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税率变更的支付。
罕春华
提问于 2026-02-03 16:31
这其实乃是由于某个原因,而导致的“经济纠纷”;至于什么原因,总是有依据的,税率调整只是一个原因、理由,与材料上涨、人工费增高等理由,其实一样的。也就是说,这属于“经济纠纷”范畴,关于款项金额,应由您双方自行协商。
这压根不是折扣折让,就是“捆绑销售”。应当将其实收款项,按照各自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各自适用税率开票、计税。
这么来讲吧,您花的这个钱,是可以依法作为研发费用扣除和加计扣除的。但是,不是作为“使用权资产折旧摊销用”(会计口径),而是作为“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其实,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另外,虽然“使用权资产折旧”作纳税调增,但同时相应租赁费也是作纳税调减的,道理一样。
预收货款(没错,增值税范畴下,热力属于货物),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那么,对于这个业务,如果收款已经开票,那就没问题了,开票即纳税。但若没有开票,那我不妨直说(而不会像某些AI一样,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热力这种货物,乃是持续交付,而非时点、一次交付,则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看法,比如开始供暖一次确认、分月确认、供暖季结束一次确认,但其实都没有直接、准确的税法依据。谨慎起见,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