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借: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视具体情形而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问您说的正确
3.长投是按什么方式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进行了长投价值调整的话,需要填写105030报表。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以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勾选系统中也可以查询到该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