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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判断

我司是生产企业,生产较大型的设备(非船舶、飞机),生产工期不超过12个月,合同订签的付款条款如下:
1. 约定合同签订日期的30天内,客户需要交付30%预付款
2. 约定某部件达到标准的30天内,客户需要交付50%预付款
3. 约定工地交货日期,客户需要交付10%货款
4. 约定验收日期一年后,客户需要交付10%质保款

客户支付预付款有2种情况,1)如期支付;2)逾期支付

请问上述合同的纳税时点是什么时候,具体说明条文依据,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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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04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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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6-03-04 12:45

    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如上所述,虽然工期不超过12个月,但是,合同签订、生产开始,即“应税交易开始”(反过来理解一下,您已经投入1000万进行生产,难道客户可以随意承订单吗)。因此:

    一、约定合同签订日期的30天内,客户需要交付30%预付款。应于“30天内”收到款项时,或者虽未收到款项,但“30天届满”之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二、同上处理。

    三、剩余20%发生纳税义务。

    注:若此前已经开票,则立即发生纳税义务。

    • 2026-03-04 13:30:40
      你好,你回复的第三条,剩余20%发生纳税义务--针对合同付款的3、4点吗?其中我漏写第3点货物的状态“已完成交货”,那么最后的10%纳税义务时点是在交货后一起具开票,还是以付款节点开具?
    • 2026-03-04 14:43:10

      是的,既然纳税义务已经100%完成,后面当然不能重复计算。

      发票开具皆可;但常理而言,交货一次开具较好,否则一件设备分开开票,不太合理(诸如0.3件、0.5件之类)。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按照2026年新的政策,甲供工程已经不再简易计税。也就是说,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纳税人肯定只能适用9%税率。对于第二种情形,除非符合“清包工”定义(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则可依3%简易计税),否则亦须适用9%税率。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3-03 11:3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首先,我们来看增值税纳税主体。增值税法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除非“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异地分公司属于独立增值税纳税人;既然如此,则其进项税额,只能由其依法抵扣、留抵或者退还,而无法转到母公司(当然,分公司可以再卖给母公司,给母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公司确认销项税额,母公司确认进项税额——不过我估计您希望问的并非这种方式吧)。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3-03 11:32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个人觉得,这种情况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其实,股权激励这种方式并无特殊之处;举个简单例子,就是母公司给了子公司员工10万块钱,这个10万块子公司并没支出,所以子公司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3-0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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