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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物流服务及配送服务,相当于有偿提供服务,赠送客人礼品。
铂略用户80603908
提问于 2026-06-02 14:25
既然“有偿提供服务赠送”,则非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而依混合销售条款处理即可。显然,如上所述,“物流服务及配套服务”乃是主要目的,则其按照实收款项一并按照此服务计算增值税。个税亦是同样道理,此乃客人购买服务而得赠品,并非所得事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这样理解不对的。
其实,这儿涉及两个税务处理环节:预缴、申报。
如您所述,购销倒挂,预缴环节不用交增值税了。
但是,申报环节,要按照实际销售额9%来计提销项税额。至于购入时取得什么发票,与销售时计税无关。(如果已经预缴了,这时候可以抵减。但是因为没有预缴,所以也不存在抵减了。)
其实,跟客户谈合同谈价格,可以有很多理由,上面只是其中一个。我的意思是说,这个理由并无特殊之处。如果依照税法确实免征增值税,则就实际收取款项全额确认收入即可。比如,实际打到银行账户100万,那就是收入100万。
首先说一下政策:学校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如果企业把房产、土地过户给学校,则符合上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