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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总部项目出差的差旅费recharge给总部,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如冰郎
提问于 2026-03-03 17:14
方案1:单笔 / 年度累计≤5 万美元:凭差旅费证明、行程单、总部报销单,可正常结汇,不占用个人年度 5 万额度(属于 “赡家款 / 赡家费用” 类非贸易项下,有真实背景可豁免额度)。若金额巨大且频发,则有可能被外管部门监管。员工报销若属纯实报实销、无额外补贴:仅报销机票、住宿、餐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且有完整凭证、与出差直接相关 → 不视为个人应税所得,不缴个税。但如有出差补贴性质的收入,则需要缴纳个税;
方案2:代垫差旅费本金(机票、住宿、餐费等)属于代收代付、无增值,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增值税。但收取的7%手续费需按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部分手续费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方案1本身所有业务都需要员工自行办理,境内公司不需代办;
2、增值、所得税都不需要代扣,本身就不是贸易项下款项。总部进行确认即可
这样理解不对的。
其实,这儿涉及两个税务处理环节:预缴、申报。
如您所述,购销倒挂,预缴环节不用交增值税了。
但是,申报环节,要按照实际销售额9%来计提销项税额。至于购入时取得什么发票,与销售时计税无关。(如果已经预缴了,这时候可以抵减。但是因为没有预缴,所以也不存在抵减了。)
其实,跟客户谈合同谈价格,可以有很多理由,上面只是其中一个。我的意思是说,这个理由并无特殊之处。如果依照税法确实免征增值税,则就实际收取款项全额确认收入即可。比如,实际打到银行账户100万,那就是收入100万。
首先说一下政策:学校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如果企业把房产、土地过户给学校,则符合上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