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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遣人员帮异地员工做饭属于与公司有关的合理支出吗?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3-04 13:39
上面提及“食宿等费用高管自行承担”,那么对于其中“食”的部分,具体是怎么承担呢?就是说,高管把饭钱交给谁呢?
不是的。在A公司任职人员去异地给A公司高管看孩子,做饭,才能作为福利费入账、税前扣除;在A公司任职人员去异地给B公司高管看孩子,做饭,A公司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如果高管同时任职于A公司、B公司,则需要对此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关于费用分摊,属于事实层面,应由企业、人员自行取证、证实。“为该高管个人服务”,不能以此确认为A公司费用;必须将高管为A公司服务的部分,才能确认为A公司的费用。
客人付款时,付给谁呢?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母公司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则不能税前扣除。
不属于误餐补助,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您说的情况本身员工就在仓库工作,因此固定支付的每日补贴属于津贴补贴性质,不属于误餐补助性质,需要缴纳个税。
如果公司直接订餐,员工直接享用,这样不需要缴纳个税,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实物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