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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遣人员帮异地员工做饭属于与公司有关的合理支出吗?
铂略会员70561054
提问于 2026-03-04 13:39
上面提及“食宿等费用高管自行承担”,那么对于其中“食”的部分,具体是怎么承担呢?就是说,高管把饭钱交给谁呢?
不是的。在A公司任职人员去异地给A公司高管看孩子,做饭,才能作为福利费入账、税前扣除;在A公司任职人员去异地给B公司高管看孩子,做饭,A公司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如果高管同时任职于A公司、B公司,则需要对此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关于费用分摊,属于事实层面,应由企业、人员自行取证、证实。“为该高管个人服务”,不能以此确认为A公司费用;必须将高管为A公司服务的部分,才能确认为A公司的费用。
您好,
境内子公司代德国总部在国内采购软件及服务,再向德国总部收回相应款项。建议按照采购服务并转售处理。
采购环节:境内公司向国内供应商购买软件/服务
收回款项环节:境内公司向德国总部收取款项(涉及跨境资金流入)
收取环节一般没有什么税务风险,向境外提供服务属于正常业务。
对境外收款也需要签订正式的合同,参照境内采购合同拟定即可。
由于是关联交易,平进平出可能不符合转让定价要求。如果贵司有制作同期资料的,可以咨询下对应的事务所。
一般来说加成10%可以很大程度避免转让定价风险。
发票开具,应当据实;而不应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如果发货是泵,就必须开泵,不能开轴承;反之亦然。否则涉嫌票实不符;严格来讲,也算是虚开发票了。
出差补贴不缴纳个税,需要有企业差旅补贴办法,并且严格按出差天数和企业制定的办法计算,并经有审批权限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