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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货抵经销商向我们索要的物流费赔偿款的入账资料
Harley Gissing
提问于 2026-03-03 15:06
你们承担了相关运输费,实际是提经销商承担了部分损失,是一种补偿性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不能给您公司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
如果双方协议以货抵顶这笔运费,相当于是向经销商销售货物时给与了折扣,比如应该给对方1万件,现在给1.1万件,这种情况下直接按折扣方式开票就可以了。也就是不需要对方给你开票,你给对方开具货物发票时按折扣开票
您的意思全额确认收入,然后相当于以没有收到对应的款项,而是您承担了对应的运输费用?那运输费用您计入费用科目没有发票,怎么税前扣除呢?经销商是无法给您开票的,运输单位发票也是开给了经销商的。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是指税法第三条(有偿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第四条(境内概念)、第五条(视同销售)之外,且非税法第六条(不征收增值税)情形。
上述各项,除了“土地或农作物补偿款”可能属于税法第六条“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之外,其他几项符合“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同时,新税法实施之后,对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只作了概念描述,并无实例解析;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B会务公司负责会议收款(开具会务发票)”,则此对外提供会议服务的主体,应是B会务公司。而B会务公司向A学会支付款项,则根源于其“发会议通知”这项工作。注意,这儿务必理清“主体”概念,会计服务主体是B,然后A为B提供了“发通知”这项服务而收B的钱,那么,A应当按照收取B的款项,给B开具发票。总之,上述“转账记录和收据”属于辅助证据,发票是必须要有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其实原理一样。若能够确认与形成相关资产相关,则应予以资本化处理,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若并无明确关联,则亦应费用化,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